法規名稱: 花蓮縣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11日

條文關聯

  自耕保留部分於尚未辦畢交換移轉登記前,如登記名義人設定或處分土
  地權利時,應予駁回。但經承受人檢附切結書同意承受該應有部分未定
  之權利者,不在此限。自耕保留部分於尚未辦畢交換移轉登記前,如有
  前項但書情形者,應優先辦理其持分交換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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