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以下簡稱自耕保留部分),係
  指於民國四十二年間,經政府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規定,徵收共有出
  租耕地,其中出租部分因徵收而喪失權利後,自耕保留部分未辦交換移
  轉登記之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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