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公所或地政事務所應提供下列文件,作為佐證審查之依據 : 一、原始之租約申請書、耕地三七五租約副本。 二、自耕複查表、業主戶地複查表、佃農承租私有耕地複查表、自耕保 留交換清冊。 三、徵收清冊、放領清冊。 四、其他足資證明共有權利狀態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未能完全備齊者,得依現有足資證明之文件,予以審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