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各地政事務所加強服務臺功能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1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花蓮縣政府為加強便民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服務臺服務項目如左:
    1.供應各類申請書表。
    2.指導辦理土地登記、測量、地目變更等申請事項。
    3.代為換算土地建物面積。
    4.代無書寫能力者填寫閱覽、抄發登記簿、地籍圖謄本申請書。
    5.代為查告申請案件辦理情形。
    6.解答有關地政業務及法令疑義。
    7.免費供應文具及茶水。
三、服務臺人員由地政事務所主任遴選熟悉地政法令、服務熱誠、字跡端
    正人員一名專任之,並得視業務繁忙情形,加派助理人員協助之。
四、服務臺應選擇地政事務所適當地點設置之。
五、服務臺應設置民眾填寫書表及休息場所。
六、服務臺應設置專線電話,隨時接受查詢及解答疑難。七、服務臺應懸
掛土地、建物登記、測量及地目變更案件處理程序表解。
八、服務臺應備齊各種登記申請須知及申請書填寫範例。
九、服務臺應備齊有關地政法令規章及有關應用書表。
十、地政事務所主任或主辦課長,對服務臺人員服務務情形,應經常注意
    查察督導。
十一、花蓮縣政府應派員不定期至地政事務所抽查服務臺人員服務情形,
      並分析檢討改進意見供地政事務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