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地籍藍曬圖曬發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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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地政
    事務所)為便利機關或民眾申請大幅地籍圖,以了解地段、地號之分
    布情形,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各級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益團體、財團法人、一般
    民眾需用地籍藍曬圖時、得說明用途,向本府及各地政事務所申請(
    購)發給。
三、申請(購)地籍藍曬圖,以已重新辦竣地籍整理之地區(如市地重劃
    地區、區段徵收地區、都市更新地區、地籍圖重測地區等)及現行使
    用之比例尺者為限,對國家重要設施及軍事用地範圍,得限制發給。
四、申請手續:
    各級政府機關、學校、法人、公益團體、一般民眾得備函或依訂頒之
    申請書逐欄填寫鄉(鎮市)段、小段、圖幅號碼、曬印份數及申請人
    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向本府或各地政事務所申請,經通知繳費
    後核發。
五、大比例尺地籍藍曬圖每幅收取規費新臺幣八0元,小比例尺地籍藍曬
    圖每幅收取規費新臺幣八0元,前項規費得視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六、本要點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