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為推動簡政便民革新措施、簡化作業流程,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之案件項目如左:
(一)住所變更登記
(二)姓名變更登記(含戶籍資料記載姓名或身分證統一編號更正)
(三)地目變更登記(都市計畫編定為建築用地或非都市土地編定為鄉
村區乙種建築用地並變更為「建」地目者為限)。
(四)抵押權塗銷登記(限金融機構函送者)
(五)加註書狀。
(六)建物門牌整編登記。
(七)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八)地籍圖謄本。
(九)建物測量成果圖影本。
(十)地價證明書。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各種登記免納登記費,但已實施地籍資料
電子處理者,非因行政機關之行政措施所為之變更或依權責逕行變更,
致權利內容有異動須重新列印書狀者,仍應由申請人繳納書狀工本費。
三、申請人應注意事項:
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申請人應以書函敘明申請案件之
項目事由,連同第六點所列應檢附文件、雙掛號回郵信封及所需繳納之
書狀工本費匯票逕寄轄區地政事務所,並在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
申請案件」字樣。但申請之案件為金融機構所函送之抵押權塗銷者,應
委由金融機構填具登記申請書。第二點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
申請人應填妥規定之謄本等申請書(註明連絡電話)貼足回郵掛號信封
及所需規費匯票逕寄轄區地政事務所,並在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
申請案件」字樣。若規費不足,由事務所通知申請人於三日內(以郵戳
為憑)補足,未依規定補足者,駁回其申請。
四、地政事務所收到第三點第一項申請函及文件後,應代填登記申請書連
同原申請函及附件收件辦理;於辦竣登記後,應以簡復表將書狀等證件
用雙掛號寄還申請人。
五、各地政事務所應設置受理第三點第二項人民通信申請案件收件簿,詳
實填載,指派專人按日將處理完畢之案件掛號寄回,並應將掛號收據貼
附於申請書背面,以備查考;承辦人員應定期將收件簿送陳業務主管(
課長)核閱。
六、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申請案件,應分別檢附左列文
件:
┌──────┬───────────┬────┐
│種 類│ 應 附 檢 文 件 │備 考│
├──────┼───────────┼────┤
│(一)住所變│1、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1、應檢│
│ 更登記│ 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 附文件│
│ │ 本(應有記載住所變│ 為影本│
│ │ 更前後之記載)。 │ 者,應│
│ │2、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簽註「│
│ │ 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與正本│
├──────┼───────────┤ 相符」│
│(二)姓名變│1、戶籍謄本(應有記載│ ,並蓋│
│ 更登記│ 變更前後記事)。 │ 章。 │
│ │ │2、申請│
│ │2、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人得隨│
│ │ 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時以電│
├──────┼───────────┤ 話向轄│
│(三)地目變│1、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 區地政│
│ 更登記│ 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 事務所│
│ │ 本。 │ 洽詢。│
│ │2、使用執照影本。 │ │
│ │3、土地所有權狀。 │ │
├──────┼───────────┤ │
│(四)抵押權│1、債務清償證明書或抵│ │
│ 塗銷登│ 押權拋棄書或抵押權│ │
│ 記 │ 同意塗銷證明書。 │ │
│ │2、他項權利證明書。 │ │
├──────┼───────────┤ │
│(五)加註書│1、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 │
│ 狀 │ 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 │
│ │ 本 │ │
│ │2、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
│ │ 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
├──────┼───────────┤ │
│(六)建物門│1、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 │
│ 牌整編│ 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 │
│ 整記 │ 本。 │ │
│ │2、門牌整編證明書(如│ │
│ │ 檢附戶籍謄本已有門│ │
│ │ 牌整編記事者,本項│ │
│ │ 免附)。 │ │
│ │3、建物所有權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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