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申請案件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1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花蓮縣政府為推動簡政便民革新措施、簡化作業流程,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之案件項目如左:
  (一)住所變更登記
  (二)姓名變更登記(含戶籍資料記載姓名或身分證統一編號更正)
  (三)地目變更登記(都市計畫編定為建築用地或非都市土地編定為鄉
    村區乙種建築用地並變更為「建」地目者為限)。
  (四)抵押權塗銷登記(限金融機構函送者)
  (五)加註書狀。
  (六)建物門牌整編登記。
  (七)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八)地籍圖謄本。
  (九)建物測量成果圖影本。
  (十)地價證明書。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各種登記免納登記費,但已實施地籍資料
  電子處理者,非因行政機關之行政措施所為之變更或依權責逕行變更,
  致權利內容有異動須重新列印書狀者,仍應由申請人繳納書狀工本費。
三、申請人應注意事項:
  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申請人應以書函敘明申請案件之
  項目事由,連同第六點所列應檢附文件、雙掛號回郵信封及所需繳納之
  書狀工本費匯票逕寄轄區地政事務所,並在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
  申請案件」字樣。但申請之案件為金融機構所函送之抵押權塗銷者,應
  委由金融機構填具登記申請書。第二點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
  申請人應填妥規定之謄本等申請書(註明連絡電話)貼足回郵掛號信封
  及所需規費匯票逕寄轄區地政事務所,並在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
  申請案件」字樣。若規費不足,由事務所通知申請人於三日內(以郵戳
  為憑)補足,未依規定補足者,駁回其申請。
四、地政事務所收到第三點第一項申請函及文件後,應代填登記申請書連
  同原申請函及附件收件辦理;於辦竣登記後,應以簡復表將書狀等證件
  用雙掛號寄還申請人。
五、各地政事務所應設置受理第三點第二項人民通信申請案件收件簿,詳
  實填載,指派專人按日將處理完畢之案件掛號寄回,並應將掛號收據貼
  附於申請書背面,以備查考;承辦人員應定期將收件簿送陳業務主管(
  課長)核閱。
六、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申請案件,應分別檢附左列文
  件:
┌──────┬───────────┬────┐
│種        類│  應  附  檢  文  件  │備    考│
├──────┼───────────┼────┤
│(一)住所變│1、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1、應檢│
│      更登記│    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  附文件│
│            │    本(應有記載住所變│  為影本│
│            │    更前後之記載)。  │  者,應│
│            │2、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簽註「│
│            │    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與正本│
├──────┼───────────┤  相符」│
│(二)姓名變│1、戶籍謄本(應有記載│  ,並蓋│
│      更登記│    變更前後記事)。  │  章。  │
│            │                      │2、申請│
│            │2、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人得隨│
│            │    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時以電│
├──────┼───────────┤  話向轄│
│(三)地目變│1、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  區地政│
│      更登記│    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  事務所│
│            │    本。              │  洽詢。│
│            │2、使用執照影本。    │        │
│            │3、土地所有權狀。    │        │
├──────┼───────────┤        │
│(四)抵押權│1、債務清償證明書或抵│        │
│      塗銷登│    押權拋棄書或抵押權│        │
│      記    │    同意塗銷證明書。  │        │
│            │2、他項權利證明書。  │        │
├──────┼───────────┤        │
│(五)加註書│1、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        │
│      狀    │    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        │
│            │    本                │        │
│            │2、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
│            │    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
├──────┼───────────┤        │
│(六)建物門│1、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        │
│      牌整編│    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        │
│      整記  │    本。              │        │
│            │2、門牌整編證明書(如│        │
│            │    檢附戶籍謄本已有門│        │
│            │    牌整編記事者,本項│        │
│            │    免附)。          │        │
│            │3、建物所有權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