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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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縣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為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
項準用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特種基金,以花蓮縣政
府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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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編列預算撥充。
(二)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出售之盈餘款、租金及使用費之收入。
(三)區段徵收土地出售之盈餘款。
(四)市地重劃區出售抵費地之盈餘款應撥充數。
(五)裁撤留供市地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費用專戶之剩餘款
。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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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補償價款。
(二)區段徵收土地之開發費用。
(三)市地重劃之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
(四)市地重劃抵費地或區段徵收抵價地標(讓)售土地及有償撥用土
地所得款不足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或區段徵收開發總費用時,其
差額之貼補。
(五)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前籌備工作、規劃設計必需費用。
(六)償還金融機構融資及借貸款項之本息。
(七)管理本基金及其他辦理平均地權有關業務所需費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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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基金應於縣庫或其他銀行設立專戶存管,並得視資金調度運用情形
,轉存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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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並依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決算法
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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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溯自95年3月22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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