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公地放領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二條第三項及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花蓮縣政府公地放領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公地承租人申請承領公地審查事項之審議。
  (二)關於申請承領公地糾紛、異議案件調處事項之審議。
  (三)關於公地放領業務推動之協助事項。
  (四)其他與公地放領有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由副縣長擔任委員兼召集人,由秘書長擔任委
    員兼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財政處長。
  (二)工務處長。
  (三)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四)農業發展處處長。
  (五)地政處處長。
  (六)縣租佃委員三人。
  (七)花蓮、鳳林、玉里地政事務所主任。

四、本小組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置秘書一人,幹事二人由召集人就本府職員中調兼,承召集人
    及副召集人之指示辦理文書會議記錄及其他應辦事項。

六、本小組委員及職員均為無給職,於公地放領工作結束後解散。

七、本小組執行工作所需經費於本府相關業務費項下勻支。

八、本要點奉縣長核可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