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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13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九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七條制定 之。
第二條
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之甄試、儲訓、遴聘, 悉依本自治條例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