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13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二章  甄  試
  參加國民中學校長甄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公私立高中職校及國民中學教師,擔任導師、組長、主任之年
      資總計滿十年以上,其中國中主任年資不得少於三年,且現為本縣
      公立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者。但代理﹝課﹞、兼課或試用教師、代理
      主任之年資折半計算;調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服務
      之合格教師年資比照主任之年資折半計算。
  二、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現任本縣教育行政人員,曾任分類職位第七
      職等或與其相當之薦任教育行政職務四年,並曾任中等學校教師三
      年以上者。
  三、曾任國民小學校長三年以上,且具有國民中學教師任用資格之本縣
      現任國小校長。
  四、經台灣省政府教育廳及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甄選儲訓合
      格之國民中學主任,曾任國民中學主任三年以上之現任本縣國民中
      學教師者。
  五、合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規定者。

  參加國民小學校長甄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公私立國民小學教師滿十年以上,其中國小主任年資不得少於
      三年,且現為本縣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者。但代理﹝課﹞、兼課或試
      用教師、代理主任之年資折半計算;調本府教育局服務之合格教師
      年資比照主任之年資折半計算。
  二、大學或師範專科學校畢業現任本縣教育行政人員,曾任分類職位第
      七職等或與其相當之薦任教育行政職務三年,並曾任國民小學教師
      二年以上者。
  三、曾任國民中學校長三年以上,且具有國民小學教師任用資格之本縣
      現任國中校長。
  四、經台灣省政府教育廳及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甄選儲訓合
      格之國民小學主任,曾任國民小學主任三年以上之現任本縣國民小
      學教師者。
  五、合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條規定者。

  申請甄試人員應具下列基本條件:
  一、最近三年未曾受刑事、懲戒之處分或記大過以上之行政處分。
  二、最近三年服務成績考核為二年甲等、一年乙等以上。

  本府依下列原則辦理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試:
  一、成立「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甄試委員會」,辦理國民中小學校長
      甄試事宜。
  二、本  縣國民中小學校長甄試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由本府教育局長
      、副局長、學管課長、督學一人、人事室代表一人、國中小校長各
      二人、縣教師會代表一人、家長會代表一人、學者專家代表二人組
      成之,並以教育局長為召集人。
  三、甄試採積分審查﹝佔百分之三十五﹞、筆試﹝佔百分之四十五﹞、
      口試﹝佔百分之二十﹞等方式。
  四、本府辦理每一期校長甄試錄取之名額,應為該學年度或下學年度寒
      、暑假預估校長出缺學校數以上為原則。
  五、本縣國民中、小學具候用校長資格之人數,應維持該學年度或下學
      年度寒、暑假預估校長出缺學校數之二倍以上為原則。

  本府辦理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之甄試簡章,由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甄試
  委員會訂定,呈請縣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