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甄 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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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國民中學校長甄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公私立高中職校及國民中學教師,擔任導師、組長、主任之年
資總計滿十年以上,其中國中主任年資不得少於三年,且現為本縣
公立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者。但代理﹝課﹞、兼課或試用教師、代理
主任之年資折半計算;調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服務
之合格教師年資比照主任之年資折半計算。
二、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現任本縣教育行政人員,曾任分類職位第七
職等或與其相當之薦任教育行政職務四年,並曾任中等學校教師三
年以上者。
三、曾任國民小學校長三年以上,且具有國民中學教師任用資格之本縣
現任國小校長。
四、經台灣省政府教育廳及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甄選儲訓合
格之國民中學主任,曾任國民中學主任三年以上之現任本縣國民中
學教師者。
五、合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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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國民小學校長甄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公私立國民小學教師滿十年以上,其中國小主任年資不得少於
三年,且現為本縣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者。但代理﹝課﹞、兼課或試
用教師、代理主任之年資折半計算;調本府教育局服務之合格教師
年資比照主任之年資折半計算。
二、大學或師範專科學校畢業現任本縣教育行政人員,曾任分類職位第
七職等或與其相當之薦任教育行政職務三年,並曾任國民小學教師
二年以上者。
三、曾任國民中學校長三年以上,且具有國民小學教師任用資格之本縣
現任國中校長。
四、經台灣省政府教育廳及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甄選儲訓合
格之國民小學主任,曾任國民小學主任三年以上之現任本縣國民小
學教師者。
五、合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條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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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甄試人員應具下列基本條件:
一、最近三年未曾受刑事、懲戒之處分或記大過以上之行政處分。
二、最近三年服務成績考核為二年甲等、一年乙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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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依下列原則辦理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試:
一、成立「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甄試委員會」,辦理國民中小學校長
甄試事宜。
二、本 縣國民中小學校長甄試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由本府教育局長
、副局長、學管課長、督學一人、人事室代表一人、國中小校長各
二人、縣教師會代表一人、家長會代表一人、學者專家代表二人組
成之,並以教育局長為召集人。
三、甄試採積分審查﹝佔百分之三十五﹞、筆試﹝佔百分之四十五﹞、
口試﹝佔百分之二十﹞等方式。
四、本府辦理每一期校長甄試錄取之名額,應為該學年度或下學年度寒
、暑假預估校長出缺學校數以上為原則。
五、本縣國民中、小學具候用校長資格之人數,應維持該學年度或下學
年度寒、暑假預估校長出缺學校數之二倍以上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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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辦理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之甄試簡章,由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甄試
委員會訂定,呈請縣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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