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遴 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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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為辦理國民中小學校長遴聘,設置「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
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原住民代表至少二人
);主任委員由教育局長擔任,餘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行政人員五人。
二、教師代表四人。(由教育局就全縣合格教師辦理投票選出)
三、學者專家二人。
四、家長會代表三人。(北中南區代表各一人)
前項委員由縣長聘任之,任期一年,自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底止;開
會時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
員一人代理;會議之議決須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遴選委員會委員對其配偶或五親等以內之血親,三親等以內之姻親申請
候聘之審議,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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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委員會應就下列人員遴選後,呈請縣長聘任為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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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民教育法修正施行前,由台灣省政府或直轄市政府公開甄選儲訓
合格之校長候用人員。
二、國民教育法修正施行後,由本府公開甄選且儲訓合格之校長候用人
員。
三、國民教育法修正施行前,經公開甄選儲訓合格,且具備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第二十條所規定校長任用資格之縣市政府教育局現任督學、
課長。
四、任期屆滿後之現職校長。
五、曾任校長人員。
前項第三款所列人員以參加偏遠或特殊地區校長遴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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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中、小學及原住民地區學校校長應以優先遴選原住民各族群中已
具校長資格者擔任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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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教育局應就校長辦學績效詳為評鑑,以為得否繼續遴聘之依據;現
職校長經評鑑績效優良者,應考量優先予以遴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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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本縣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資格者,應於每年寒暑假開始前一個
月,函送「校長遴選申請表」及相關證件至本府教育局,經由遴選委員
會討論議決後,呈請縣長核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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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之甄試,採取考用分離原則;且遴選委員會得
不依甄試、儲訓名次之先後遴聘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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