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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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則
  現職校長任期屆滿未獲遴聘或自願回任教師者,具有教師資格由本府分
  發學校任教;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具教師資格不願回任教師者,本
  府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且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依其意願及其資格條件優先輔導
      轉任他職。

  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任期為四年一任,得連任一次。連任屆滿之校長如
  二年內達屆齡退休者或自願退休(需立切結書),得准予留任至退休生
  效日止。

  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於任期中有不適任之事實,經本府教育局提請遴選
  委員會決議,呈請縣長核定後,該校長應予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
  之處理。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