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參加國民中學校長甄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公私立高中職校及國民中學教師,擔任導師、組長、主任之年
      資總計滿十年以上,其中國中主任年資不得少於三年,且現為本縣
      公立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者。但代理﹝課﹞、兼課或試用教師、代理
      主任之年資折半計算;調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服務
      之合格教師年資比照主任之年資折半計算。
  二、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現任本縣教育行政人員,曾任分類職位第七
      職等或與其相當之薦任教育行政職務四年,並曾任中等學校教師三
      年以上者。
  三、曾任國民小學校長三年以上,且具有國民中學教師任用資格之本縣
      現任國小校長。
  四、經台灣省政府教育廳及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甄選儲訓合
      格之國民中學主任,曾任國民中學主任三年以上之現任本縣國民中
      學教師者。
  五、合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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