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依下列原則辦理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試:
一、成立「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甄試委員會」,辦理國民中小學校長
甄試事宜。
二、本 縣國民中小學校長甄試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由本府教育局長
、副局長、學管課長、督學一人、人事室代表一人、國中小校長各
二人、縣教師會代表一人、家長會代表一人、學者專家代表二人組
成之,並以教育局長為召集人。
三、甄試採積分審查﹝佔百分之三十五﹞、筆試﹝佔百分之四十五﹞、
口試﹝佔百分之二十﹞等方式。
四、本府辦理每一期校長甄試錄取之名額,應為該學年度或下學年度寒
、暑假預估校長出缺學校數以上為原則。
五、本縣國民中、小學具候用校長資格之人數,應維持該學年度或下學
年度寒、暑假預估校長出缺學校數之二倍以上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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