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參加國民中小學校長甄試經錄取之人員,一律帶職帶薪參加儲訓,成績
  及格者,由本府核發「校長甄試儲訓合格證書」。儲訓實施辦法由本府
  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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