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為辦理國民中小學校長遴聘,設置「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
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原住民代表至少二人
);主任委員由教育局長擔任,餘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行政人員五人。
二、教師代表四人。(由教育局就全縣合格教師辦理投票選出)
三、學者專家二人。
四、家長會代表三人。(北中南區代表各一人)
前項委員由縣長聘任之,任期一年,自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底止;開
會時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
員一人代理;會議之議決須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遴選委員會委員對其配偶或五親等以內之血親,三親等以內之姻親申請
候聘之審議,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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