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員工差勤管理措施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行政效率,加強為民服務,實施
    電子化差勤管理,本府員工差勤管理,依本措施辦理。

二、本府除縣長、副縣長、秘書長、一級單位主管、縣長室機要秘書、庶
    務科長及因業務需要簽奉  縣長核准人員外,全體員工均應按時刷卡
    。

三、本府員工之識別證由人事處統一製發,為進出本府到退勤刷卡及身分
    證明之用。

四、本府實施彈性上班,週一至週五辦公時間如下:
  (一)上班時間: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二)彈性時間:上午八時至八時三十分、下午五時三十分至六時。
  (三)核心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
        十分。

五、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工作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

六、各單位主管於彈性上班時間內,應適當調配上班人員(至少須有一人
    以上按時上班),以免集中於同一時段上班而影響業務執行或民眾洽
    公不便。

七、核心時間開始後到公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遲到、早
    退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者,即為曠職,曠職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
    辦公時間內不得擅離職守,經查勤無故不在者,應於十五分鐘內,親
    至人事處考核訓練科報到。
    經人事單位登記遲到、早退或曠職人員,於事後補辦手續者,應詳敘
    理由簽報單位主管核准後更正。

八、當日上午上班時間選擇彈性上班,如下午欲請假半日人員,應於十二
    時以後補足上午應上班四小時之時數。(例如:八時十分上班者須於
    十二時十分後刷卡下班,以此類推)

九、電腦刷卡之使用管理:
  (一)電腦刷卡,每日應刷卡三次,即上午上班、下午上班、下午下班
        ,上班刷卡時間上午七時二十分至八時三十分,下午自十二時三
        十分至一時三十分為有效刷卡時間,在七時二十分及十二時三十
        分前刷卡者,視同未刷卡。上午七時二十分至八時之間刷卡者,
        仍自八時起計算上班時間,下午十二時三十分至一時三十分之間
        刷卡者,仍自一時三十分起計算上班時間。早上八時以後刷卡者
        ,則依實際刷卡時間為上班時間計算。下午下班自五時三十分起
        方可刷卡下班。如遇重覆刷卡情形,取最後刷卡之時間。
  (二)遇特殊狀況(如急病、家庭重大事故),應即電話告知直屬主管
        核備後,請同仁代請假或事後補辦請假手續並通知人事處登記。
  (三)因公臨時外出人員應事先辦妥公出手續,不需另外刷卡。
  (四)加班人員應於差勤系統先行申請並經主管同意,上班日下班後加
        班者,應先刷下班卡,加班開始再刷加班上班卡,加班結束時再
        行刷加班下班卡。未刷卡及未辦理加班手續者均不認定加班。(
        星期假日加班者以上午八點為起點並須刷加班上、下班卡)
  (五)上下班經查獲代刷卡者,除本人以曠職登記外,託代雙方均應視
        情節核予懲處。
  (六)為防止代刷卡,本府設有監視攝錄影機,錄影核對及存證。
  (七)忘記帶識別證者,應用臨時卡替代(由人事處考核訓練科保管)
        ,一年以六次為限。
  (八)遺失或損毀刷卡片(感應卡)識別證者,應向本府申請補發,並
        須負擔卡片製作工本費(依契約訂定價格)。

十、停電或差勤管理系統故障無法感應時,到、退勤由人事處通知改按簽
    名方式辦理。

十一、各單位應建立職務代理人名冊,落實職務代理制度,員工差假除夜
      間及假日外,均須覓妥職務代理人;職務代理人同一時間至多不得
      代理超過二人,並不得再請差假。
      各單位主管對屬員公差之派遣及核准請假或休假,應負管制之責,
      每日差假人數不得逾三分之二。但業務需要者,簽奉  縣長核定者
      ,得不受上開比例之限制。

十二、為維護辦公紀律及提升行政效能,規範本府員工出勤及辦公秩序如
      下:
    (一)嚴禁上班及午休時間喝酒,違者視情節輕重予申誡一次以上處
          分,單位主管連帶處分。
    (二)嚴禁上班時間內提前用膳、擅離職守及從事與業務無關之行為
          ,違者視情節輕重及相關規定予以議處。
      單位同一年度內,經查核確有前項情形達三次者,單位主管應議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