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條文關聯

置費及保管費一律按車次計算,遇有一車在同一日被移置二次以上者,按
移置次數分別計算之;保管車輛日數計算以零時為基準,未滿一日者以一
日計算;但未滿二小時者免收保管費。
前項車輛所有人領車時間,自每日八時至二十四時止。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