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路邊收費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所有條文

  花蓮縣政府為維護交通秩序,加強路邊停車管理,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所稱路邊收費停車場係指花蓮縣警察局在道路路面兩邊,以
  平面式所劃設之停車格位或路段,並以收費方式供停放車輛之場所。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花蓮縣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

  路邊收費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應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之,由得標者與警
  察局訂定租賃契約取得經營權,但其收費管理仍應以警察局名義為之。

  參與投標經營路邊收費停車場者,應為公司組織,其公司登記之所營事
  業項目應有停車場經營業務。

  委託經營期間,路邊收費停車場停車格位或路段之增減,由警察局辦理
  。

  經營收費停車場應納之稅捐及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承租人應將路邊停車場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
  指定專用車位供特定對象使用。
  承租人不得於路邊停車場經營停車場以外之商業行為。

  停車場之停車費以計時或計次收取,費率依照花蓮縣公有收費停車場收
  費費率之規定。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