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警、醫連繫,以利犯罪偵防,並正
確協助處理犯罪被害人補償事件,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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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或醫師遇有下列傷病患就診時,如認涉及犯罪嫌疑者,應即通
知轄區警察機關:
一、刀傷。
二、槍傷。
三、爆炸物傷。
四、藥物傷。
五、機械或其他物傷。
六、服毒。
七、自殺。
八、其他重大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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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檢驗屍體或死產兒,如認有他殺嫌疑或遇有請求發給不實死亡證明
書者,應即通知轄區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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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及醫師舉報可疑傷病患,因而對社會治安有貢獻者,由花蓮縣
警察局會同花蓮縣衛生局報請本府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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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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