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名屍體經報請檢察官勘驗後,檢察官諭命收埋者,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已查明姓名、身分者,發交其家屬收埋。 二、已查明姓名、身分,而無家屬或家屬無力或不願收埋者,通知當地 鄉(鎮、市)公所予以收埋。 三、未查明姓名、身分者,於公告期滿後,通知當地鄉(鎮、市)公所 收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