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鐵路警察局第四警務段、花蓮港務警察局、海岸巡防署東部地區所屬單
  位在其管轄內發現無名屍體者,公告招領及其他事宜,均比照本自治條
  例辦理。如有必要,並得洽請本局協助之。其他專業警察單位在其管轄
  區內發現無名屍體者,應封鎖現場,立即通知本局辦理,並在其管理區
  內協助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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