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警察局派遣安全警衛人員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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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警衛對象之安全,加強安全警
    衛(以下簡稱隨扈或警衛)建立派遣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派遣對象:
  (一)縣長。
  (二)縣議會議長。
  (三)各級民意代表或公職候選人於選舉期間得向本局申請隨扈,本局
        並得參酌申請人之危安狀況,調派隨扈維護其安全。但選舉期間
        屆滿即應撤回。
    申請人如仍認有安全顧慮,應檢附相關具體危安情資向本局重行申請
    。
  (四)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保護辦法」提出申請保護者。

三、派遣及申請方式:
  (一)縣長人身安全保護及縣長寓所,由本局依經常性勤務派遣。
  (二)縣議會議長及各級民意代表應以書面向本局申請之。

四、隨扈員額:
  (一)縣長置隨扈二員、寓所置警衛四員(必要時得增派一至二員)。
  (二)本縣議會議長置隨扈一員或二員。
  (三)各級民意代表或公職候選人置隨扈一員或二員。

五、停止派遣:
  (一)本縣縣長、議會議長卸任後,即停止派遣警衛或隨扈。
  (二)各級民意代表或公職候選人於選舉期間屆滿時停止派遣。

六、遴任條件及監督考核:
  (一)思想忠貞、品操良好、儀態端莊、熱誠幹練、體魄健全者。
  (二)最近五年內未因品操受記過以上處分及最近三年內未因工作受記
        大過以上處分或經懲戒處分者。
  (三)無重大違法、違紀未結案件者。
  (四)最近三年年終考核依內政部警政署頒訂「各級警察機關所屬人員
        考核實施要點」年終考評均評定「C等級」以上者。
  (五)已派遣之警衛人員,應由派遣單位之主官(管)不定期實施督考
        ,對於不適任者應即另遴人選替換。如考核不實,追究相關人員
        考核監督不周責任。

七、執勤方式:
  (一)隨扈人員之派遣,依本局核定奉派之時間為基準,每日隨扈起迄
        時間為:自八時至二十二時(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並依規定
        於出入登記簿內簽到、退。退勤時應將當日安全維護情形填記工
        作紀錄簿,按月報所屬分局二組審核(由直屬隊派遣者,彙報本
        局督察室審核),以利查核。
  (二)警衛(隨扈)人員應與警衛對象(或其幕僚人員)先行溝通,取
        得共識,並堅守行政中立,遵守執勤紀律,警衛(隨扈)人員應
        以保護警衛對象為首要任務,並避免兼顧其他事務性工作。
  (三)警衛對象有安全之虞預警時,應即先向本局或轄區分局勤指中心
        或最近之派出所聯繫,並及時採取防範措施。遇暴力攻擊危害時
        ,應盡一切方法迅速保護脫離現場至安全地點,同時應報告警察
        局勤務指揮中心現況並請求支援。
  (四)警衛(隨扈)人員應提高警覺,留意可疑之人、事、地、物,並
        注意本身安全。
  (五)警衛(隨扈)人員對警衛對象之活動行程,認有安全顧慮時,應
        主動告知、機先防處。
  (六)警衛(隨扈)人員除攜帶應勤裝備外,並應隨身攜帶行動電話、
        硬幣、紙、筆、警笛、照明設備或其他必要之各項裝備,以利狀
        況聯絡及處置。
  (七)警衛(隨扈)人員應依執勤方式著規定服裝(隨扈人員為便衣)
        ,攜帶應勤槍械及裝備,並依勤務執行規定,於起、迄時間登記
        領用與繳回。
  (八)隨扈勤務原則上以本轄為隨扈活動範圍,如離轄隨扈需攜帶警槍
        、彈時,應比照越區辦案填報「勤指中心傳真專用單」奉核後攜
        行。傳真專用單如無法親填時,應報請建制單位同仁或勤指中心
        執勤官代辦,執行時應注意警衛(槍)安全,遇緊急狀況應迅速
        報告當地警察單位支援。
  (九)警衛(隨扈)人員仍應參加本局舉辦之各項訓練、講習、測驗,
        無法參加者應先行報准。

八、督導、管制及獎懲:
  (一)派遣隨扈之單位主官(管),應負責督考、管制隨扈人員簽到、
        退等情形,並確實管理每日領用、繳回槍彈等應勤裝備及領用狀
        況,加以清點查記,以明責任。
  (二)各級督導人員應將隨扈勤務列為督考重點,並深入督導,如發現
        不適任行為應即協調撤換,並注意任務銜接,以維護警衛對象之
        安全。
  (三)警衛(隨扈)人員任期以一年為一期於年終一併考核,經考核優
        良者,得予以續任,惟考核不佳者,得隨時檢討調整;任期之計
        算自本要點實施日起算。
  (四)行政獎勵:
        1.隨扈:
         (1)定期獎勵:三個月內無勤務缺失者,每三個月定期敘獎乙次
            。
         (2)專案獎勵:選舉期間、天然災變、大型活動、保護警衛對象
            有具體事蹟等,專案簽核從優敘獎。
        2.警衛:
         (1)定期獎勵:三個月內無勤務缺失者,每三個月定期敘獎乙次
            。
         (2)專案獎勵:維護縣長寓所安全有具體事蹟、選舉專案期間維
            護縣長寓所安全,專案簽核從優敘獎。
  (五)懲處:
        1.違法、違紀: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表」等規定懲處及檢討調整服務地區,並追究相關人員考核監
          督不周責任。
        2.勤務缺失: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規定議處,並視案情得
          追究相關人員考核監督不周責任。
        3.隨扈人員執勤交通違規或發生交通事故,經調查係隨扈人員疏
          失所致者,視情節依相關規定議處。
  (六)安全警衛(隨扈)人員經考核不適任現職者,由本局隨時檢討調
        整之。

九、擔任安全警衛(隨扈)人員執勤時,所需交通工具應由被保護對象提
    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