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義勇警察人員福利互助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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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義勇警察、交通及山地義勇警察
    、民防人員及社區守望相助巡守隊人員(以下簡稱義勇警察人員)之
    福利互助事項,設花蓮縣義勇警察人員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互
    助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互助會之任務如下:
  (一)福利互助金之籌集、運用與管理事項。
  (二)福利互助補助費之審核、給付事項。
  (三)福利互助措施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福利互助資料之蒐集、登記事項。
  (五)其他有關福利互助事項。

三、互助會置主任委員,由花蓮縣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局長兼任,
    副主任委員,由警察局副局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兼任之
    。
  (一)警察局秘書室。
  (二)警察局會計室。
  (三)警察局交通隊。
  (四)警察局保安民防課。
    前項委員任期依其本職期間兼任,並為無給職。

四、互助會設下列各組:
  (一)行政組:掌理義勇警察人員綜合業務。
  (二)會計組:掌理福利互助會計事項。
  (三)出納組:掌理福利互助出納、文書及一般行政事項。

五、互助會置執行秘書 1人,由警察局主任秘書兼任,副執行秘書 2人,
    由保安民防課長、交通隊長兼任,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處
    理日常事務。組長 3人,幹事3至6人,均由警察局有關業務人員兼任
    ,辦理經常事務。

六、互助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
    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