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花蓮縣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運用民力,結合民間力量,增
    進協勤能力,協同推展相關業務,爰依「花蓮縣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
    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本局依民防法編組設立之:
  (一)義勇警察大隊及所屬中、分、小隊。
  (二)民防大隊及所屬中、分、小隊。
  (三)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大隊及所屬中、分、小隊。
  (四)山地義勇警察隊。
  (五)義勇交通警察隊。

三、本要點所稱相關業務係指:
  (一)與警政工作(治安、交通)有關之工作會報(議)、慰勞、勤務
        運作及裝備、參訪等。
  (二)依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協助執行之任
        務。

四、補助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助項目及額度由本局依據編列之預算、申請計畫內容、執行能
        力、配合款比例、推展相關業務等條件,逐案核定。
  (二)前款之配合款比例以百分之二十以上為原則。但經本局專案簽核
        在案之補助款項不在此限,不計列配合款。
  (三)本項經費補助核發,於每年度預算額度內支應,如經費有限或不
        足時,得視情況予以酌減或不予發給。
  (四)補助經費以人員為單位,每人依經費分配額補助,但以大隊、中
        隊、分隊之方式執行運用之。
  (五)補助款用於財物或勞務採購者,應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
        規定辦理。

五、除專案核定者外,補助款依下列基準表核定:
  (一)參訪費
  (二)基本維持費

六、申請補助及經費核銷應檢附下列文書,向各分局提出申請,核轉本局
    補助;惟本作業要點第五點(二)基本維持經費部分,除隊務會議(
    報)項目需申請外,其餘得免提申請表及計畫書。
  (一)申請補助:
        1.補助申請表(如附件 1)。
        2.補助計畫書(如附件 2),應載明活動目的、主(協)辦單位
          、實施日期、時間、地點、參加對象(人數)、活動內容、預
          期效益、經費預算明細表(單位負責人、會計單位、承辦人均
          應核章)及來源等。
        3.經費概算表(如附件 3)。
  (二)經費核銷:
        1.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如附件 4)。
        2.補助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 5)。
        3.領據(如附件 6)。
        4.執行單位辦理成果報告表及照片(如附件 7)。

七、審核、經費核銷及作業程序:
  (一)本項補助之經費,由本局每年編列預算並經議會通過後,依程序
        辦理專款專用,並於每年11月15日前辦理經費核銷完畢。
  (二)受理協勤民力(義警、民防、山地義警、村(里)社區守望相助
        隊、義交)申請經費補助後,應依審核標準表(如附件 8)所列
        事項審核,如有缺漏或不符規定而能補正者,應通知或函請申請
        人於 5日內補正,無法補正者,則不予通過審核。
  (三)各隊所提出之經費概算表,應與實際核銷項目一致,項目如有變
        更,應報請分局核備,並副知本局。
  (四)經費核發、核銷補助款及結報,本局或分局受理申請完畢後應要
        求受補助之單位於補助計畫執行完畢 1個月內,將補助經費領據
        、經費支出明細表、核銷單據及憑證送分局審核(如附件 9)相
        關支出是否與補助計畫及補助概算表項目相同,經費使用是否符
        合補助範圍等,審核通過後將審核結果連同各隊領據函報本局,
        經本局複核通過後核撥補助款至各分局轉發或撥入各申請補助經
        費之單位。
  (五)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各隊補助經費結
        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
        關實際獎補助金額。
  (六)各隊補助經費於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依核定補助比例繳回。

八、督導及考核:
  (一)本項協勤民力經費補助審核工作,  本局將配合每年業務檢查,
        至各分局督導考核執行情形,並列入年度業務督導評核項目。
  (二)本局或分局協勤民力承辦人對各隊核銷之單據,應嚴加審核,並
        督飭各隊按實核銷,如發現對補助款運用成效不佳、未依獎補助
        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形,除應繳回該部分之獎補助經費
        外,得依情節輕重對獎補助案件停止獎補助。

九、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