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激勵執行道路交通安全人員,對於執行本縣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整頓交通秩序,防制交通事故著有績效單位,核發獎勵金,特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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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發對象
(一)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作業之直接執行人員(各分局、交通、保安隊
等直接執行人員)。
(二)共同作業人員,指配合交通勤務之規劃、審核、指揮、管制、督
導考核人員(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分局長、副分局長、隊
長、副隊長、交通組長及相關承辦人員)。
(三)協助執行上開事項之人員(人事、會計、秘書、勤指中心、督察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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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績效評核指標項目與衡量基準
(一)交通執法:下列各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本條例)
,以該項交通違規所占獎勵金比例並按取締之件數比例核算獎勵
金:
1.淨牌專案(占百分之五):舉發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各款項者
。
2.取締違規砂石(大型貨)車(占十分):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
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八條之一、第二十一條
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三項、第三
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
六十條第二項第二、三款者。
3.取締汽機車改裝(占百分之五):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
款、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及同條第三項;為加強防制危險駕
車,本單項另案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者,加計十件核算。
4.取締計程車交通違規(占百分之五):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
一項第四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一項、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三十六條第五項、公
路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者。
5.取締未繫安全帶、未戴安全帽(占百分之五):違反本條例第
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六項者。
6.取締酒後駕車(占百分之二十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者
(處理交通事故舉發案件除外)。
7.取締嚴重超速(占百分之十):違反本條例四十條(超速四十
公里以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者。
8.取締爭道行駛(占百分之五):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四十七
條各項者。
9.取締違反轉彎、變換車道、迴轉、倒車等規定(占百分之五)
:違反本條例四十八條四十九條、五十條、五十三條第二項者
。
10.取締闖紅燈(占百分之十五):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
者。
11.清道專案(占百分之十):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五十六條
、八十二條各項早;本單項另依規定移置保管車輛者,移置機
車及小型車加計一件、移置大型車加計二件核算。
(二)交通事故防制
1.A1類交通事故人數降低比例(占四十五分):死亡人數與前四
年同期平均數比較,降低比例零者,核予基準分三十分;每降
低比例百分之一至十五加三分、百分之十六至三十加六分、百
分之三十一至四十五加九分、百分之四十六至六十加十二分、
百分之六十一以上加十五分;每提高比率百分之一至十五扣三
分、百分之十六至三十扣六分、百分之三十一至四十五扣九分
、百分之四十六至六十扣十二分、百分之六十一以上扣十五分
,扣至最低分十五分止。
2.A2類交通事故件數降低比例(占二十分):各單位A2類件數降
低比例為評核依據,發生件數與前四年同期平均數比較,降低
比例零者,核予基準分十五分;每降低比例百分之一,加一分
,加至最高分二十五分止;每提高比例百分之一,扣一分,扣
至最低分五分止。
3.酒後駕車造成之交通事故(占二十分):無酒後駕車之交通事
故者,核予基準分二十分,因酒後駕車造成之A1類交通事故每
件扣三分,造成A2類交通事故每件扣一分,扣至最低零分止。
4.交通安全宣導(占十分):
(1)座談及演講(占三分):座談及演講每場一百人次以下核予
零點五分、一百零一人次以上核予一分,並應檢附機關(單
位)來文或各分局主動規劃公文及相關照片等佐證資料。
(2)宣導活動(占二分):宣導每場二百人次以下核予零點五分
、二百零一人次以上核予一分,並應檢附機關(單位)來文
或各分局主動規劃公文及相關照片等佐證資料。
(3)電視、廣播及(占二分):基本場次四場以上核予二分,每
減一場次扣零點五分,並應檢附播出節目文稿、證明及相關
照片。
(4)宣導網站(占一分):宣導網站應保持常新,並應檢附刊登
網站佐證資料。
(5)創新作為(占二分):具有創意之宣導作為(非抄襲或模仿
),檢附相關資料經承辦單位認定屬實者。
5.協助交通工程改善防制成效(占五分):交通標誌、標線、號
誌或其他道路交通工程缺失,經各分局主動通報、協調道路管
理機關,並參與會勘或主動辦理會勘,且經查核對交通事故防
制有具體改善者(附改善佐證資料),相關單位改善經費新臺
幣十萬元(不含)以下每件核予零點五分、十萬元以上每件核
予一分,二十萬元以上每件核予二分,累計最高分十分止。
(三)交通疏導:執行轄內重要性勤務、大型專案活動、安全維護勤務
等疏導工作,依各單位執行任務繁雜程度、出勤警力多寡及出勤
時間長短核發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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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核期程與分配比例
(一)交通執法:提撥年度預算百分之五十作為交通執法團體獎勵金,
額度內之百分之八十分配予本局直接執行單位(人員),百分之
二十分配予勤(業)務規劃、審核、督導考核之共同作業及其它
配合單位,每季評核分配並分配於當季各月份。
(二)交通事故防制:提撥年度預算百分之三十作為交通事故防制團體
獎勵金,額度內之百分八十分配予本局直接執行單位(人員),
百分之二十分配予勤(業)務規劃、審核、督導考核之共同作業
單位,每半年評核分配,並依分配之金額分配於各月份。
(三)交通疏導:提撥年度預算百分之二十作為交通疏導團體獎勵金,
額度內之百分之八十分配予直接執行單位(人員),百分之二十
分配予勤(業)務規劃、審核、督導考核之共同作業單位,每半
年評核分配,並依分配之金額分配於各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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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核發標準:
(一)本要點團體獎勵金分配應依當月(期)分配預算:
1.交通執法:依所訂各項交通違規所占獎勵金比例並按取締之件
數比例核算各執行單位獎勵金。
2.交通事故防制:依各項評比成績等次分級核發,成績由高至低
依百分之二十八、二十四、二十、十六、十二之比例核發。
3.交通疏導每案依各單位執行任務繁雜情形簽請主官核定在一至
五萬元不等核發獎勵金。
4.執行無績效或未執行上列評核項目之單位,該單項即不列入評
比核發。
(二)本局各單位受領本要點各項團體獎勵金,於核發各執行人員時,
應依核發要點及下列原則支給:
1.直接執行人員每月最高新臺幣四千元範圍內支給。
2.共同執行人員支給數額不超過執行人員百分之八十支給。
3.其他協助執行人員以不超過直接執行人員百分之五十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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