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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下列地區禁止施放爆竹煙火: 一、機場、工業區、發電廠等易生危害或其他人口稠密有安全顧慮場所 之周邊五百公尺範圍內。 二、其他經本府公告之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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