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各機關學校辦理大型活動現場安全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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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民團體
    辦理文教藝術、體育競技、育樂休閒、慈善公益、生活新知及民俗節
    慶等活動之順利進行,並保障參與人員生命身體之安全、特訂定本須
    知。

二、場地及使用器材之適當性及專業指導:
  (一)主辦單位選定之室內活動場地,舉辦活動時須預估參與人數,作
        為選定活動場地之參考,並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
        準」之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備,所使用之窗簾、地毯、各類裝飾
        合板,應具防焰功能;室內逃生出口及通道寬度,必須能使現場
        人員於五分鐘內疏散完畢。
  (二)室外活動場地應選擇空曠、地勢平坦、地質堅硬安全無虞之處所
        。如場地靠近水邊或有水上活動,應設置足夠之救生員,並有救
        生圈或魚雷浮標,必要時需有救生艇備用;如有搭設臨時性建築
        物、舞台、看板、帳棚或其他設施,應注意其結構承重、安全係
        數及收容人數,並事先檢查,確定其安全性。
  (三)活動使用之器材應依活動性質,由主辦單位及主管機關會同專家
        慎選,並作實地安全測試,如法令訂有標準規格時,應使用合格
        之標準器材。
  (四)主辦單位應於活動期間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並避免使用危險物
        品、火把、氫氣灌充氣球等易釀災害之器具,如需使用爆竹煙火
        ,應依規定提出申請核可及設置相關安全防護措施。
  (五)在完成場地選定、佈置並預備相關器材、工具等前置工作後,主
        辦單位應召集相關單位及有關人員至現場實地會勘,模擬活動狀
        況,評估安全措施;並遴聘具有舉辦該項活動實際經驗之專業人
        員參與規劃,並於活動期間擔任現場指導。

三、交通管制:
  (一)大型活動現場如需佔用道路,其交通管制應具備下列事項:
        1.交通管制設施:分向設施、夜間警示燈號、改道指示標示、替
          代道路路線圖等。
        2.行人安全:行人動線規劃。
        3.大眾運輸工具:與公車業者協調公車路線調整、站位遷移事項
          。
        4.宣傳措施:平面媒體、無(有)線電視、廣播電台、網際網路
          、廣告看板等。
  (二)舉辦活動如需佔用道路,應依程序提送交通維持計畫至本縣道路
        交通主管機關或道安會報申請核可後始得舉辦。
  (三)未使用道路不需交通管制之大型活動,主辦單位應事前規劃行人
        動線及散場疏散路徑。

四、人員動線及管制人數:
  (一)人員動線:
        1.主辦單位應對活動場所先行現場會勘,規劃人車動線,必要時
          應派遣人員引導管制。
        2.規劃安全走廊或交通要道進出口,並明顯標記顯示,期使人員
          依序出入,避免造成意外。
        3.期前製作緊急疏散指示牌,並標示於適當明顯位置,以利緊急
          疏散。
        4.妥適規劃安全空間及控制路線避難處所,並由專人專責負責管
          制、掌握。
        5.依活動場所空間、劃分若干區域,由主辦單位協調警察單位指
          定分區指揮官與協調點,並由主要幹部在現場負責協調、管制
          。
        6.為使所有人員瞭解活動場地安全路線之使用,主辦單位應於主
          要入口及適當明顯處所,設置全區配置疏散路線圖,並標示現
          在位置,使其知悉進出路線,安全脫離現場。
  (二)管制人數:
        1.活動現場人數之多寡,應依現場活動空間及避難處所等因素決
          定。
        2.主辦單位應事先公告,嚴禁攜帶任何危險(爆裂)物品、刀械
          ,必要時於入口處實施安檢工作。
        3.各項臨時性建築物、舞台、帳棚或其他設施應標示承載重量或
          人數,並嚴格掌控管制,勿使負荷超載。

五、建管消防事前安全檢查及事中警戒:
  (一)主辦單位如有搭建臨時性建築物,應依據建築法及土地使用管制
        相關法令規定向城鄉發展處(以下簡稱城鄉處)申請核准始得動
        工,搭建完成後由城鄉處會同花蓮縣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
        實地勘驗檢查,無安全顧慮後始得使用;使用現有室內建築物亦
        應事先勘查,以維公共安全。
  (二)主辦單位應針對活動性質及場地特性,預先評估可能發生之災害
        或意外事件,訂定相關安全防護計畫,其內容如下:
        1.消防任務編組:將工作人員編制為滅火班、通報班、避難引導
          班、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2.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3.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連絡、避難引導、緊
          急救護等之訓練工作。
        4.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5.防範縱火及治安事故之發生。
        6.活動場所之位置圖、緊急逃生疏散圖及平面圖。
  (三)依舉辦活動現場實際狀況,如有必要應預備救護器具、滅火設備
        (滅火器)、緊急照明設備等,以確保安全。

六、預防傷害設施及急救人員設備:
  (一)預防傷害:
        1.主辦單位應先就活動性質篩選參加人員,擇具適當之體能狀況
          者參加活動,以避免參加者於活動進行中因體能無法負荷造成
          意外事故,對何種體能不適參與何種活動,可事先洽詢花蓮縣
          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或請教醫療人員,並公告周知參加
          者資格(如登載於報名單或海報)。
        2.主辦單位應協調衛生局,於活動現場設置醫護站,衛生局應依
          據活動性質派遣適當之醫護人員、救護車,準備各項急救用品
          及設備協助支援。
  (二)急救人員及設施:
        1.衛生局應依據其專業評估並視所屬責任醫療院(所)醫護人力
          ,派遣醫護人員前往活動現場支援,惟為避免影響醫院內業務
          運作,必要時得洽請衛生局所屬之醫療機構支援。
        2.活動主辦單位應製作醫護告示牌,標明活動現場醫護站設置地
          點及後送動線規劃,俾利民眾於必要時至醫護站接受適當之醫
          療救護。
        3.主辦單位負責規劃醫護站設置地點,場所應設於安全、通風且
          陰涼處(室內或具遮棚處),其場地設備應包括:桌子(至少
          一張)、椅子(至少三張)、休息床(椅)、洗手設備(台)
          、屏風、茶水、紙杯、紙巾、冰塊等。
  (三)現場事故處理:
        1.活動進行中若有意外事故發生,現場支援之醫護人員應立即為
          其施行必要之醫療措施。
        2.當有大量傷患發生時,任何人均得立即通知 119救災救護指揮
          中心,由本縣消防局派遣救護隊及責任醫院救護人員共同前往
          協助救護工作。

七、安全講解與訓練
    主辦單位應針對舉辦活動之內容、特性製作安全手冊,並於活動前召
    集有關工作人員辦理安全講習,講解各項活動應注意事項及有關各種
    災害或突發狀況應變及處置措施,並事先於活動現場辦理實地訓練及
    演練,以保障參與活動人員安全。

八、現場保全
  (一)現場發生狀況,不論大小均可能造成人民生命財產之損失,為求
        現場跡證之完整,本縣警察局於活動進行前,應依主辦單位要求
        ,先行勘察場地,視需要派員蒐證。
  (二)現場發生事故應立即封鎖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實施封鎖時應
        派員於封鎖線外警戒,封鎖範圍視現場環境及事實需要而定,原
        則以三道封鎖線為準,必要時得實施交通管制。
  (三)各項任務分工如下:
        1.警戒組。
        2.管制組。
        3.蒐證組。
        4.偵查組。
        5.勘察組。

九、考量活動性質及參加人員年齡、身體狀況及特殊安排:
  (一)洽商辦理相關保險,以確保參與者、工作人員及設備設施之風險
        補償。
  (二)活動對象如係老、弱、身心障礙者,應依社會處之相關規定,事
        先考量無障礙設施規劃,輔助器具如輪椅、助行器等之適當形式
        與數量,以及公廁設施之安排。活動場地應有防滑地磚、地毯、
        止滑墊等,並加強扶手、安全護欄等設施。
  (三)活動對象如因年齡、健康狀況需特別照顧者,應有家屬陪同或加
        強服務人員(工作人員、志工)之訓練,如能以專責照顧方式者
        尤佳。針對行動不便之活動對象,應備有交通(復康巴士等)接
        送服務,以維安全。
  (四)事先考量活動項目及內容性質,針對幼兒、失智老人及身心障礙
        者,應備有識別名牌(儘可能以顏色區分),並建立緊急聯絡人
        資料,以預防走失;另應加強服務人員之照顧及廣播、協尋等服
        務。如活動對象係為聽語障礙者時,應有手語翻譯員,以便於溝
        通聯繫。
  (五)如遇有緊急事故發生時,應對兒童、老弱、身心障礙者等特殊對
        象優先協助疏散。

十、現場天候考量與抉擇:
  (一)如遇天然災害狀況發生時,活動是否實施,主辦單位宜參酌行政
        院訂頒之「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辦理。
  (二)活動前如預知有颱風警報、豪雨特報或不適舉辦天候者,應視情
        形順延或取消活動之進行。

十一、其他意外事故防範:
    (一)現場緊急救護站之醫護人員及救護車輛應具高度機動性,遇有
          突發狀況,迅即掌握救護時效。
    (二)主辦單位應對各種意外事故之處理預為研判掌握,有關人員之
          疏散、傷病患運送等應有應變計畫。
    (三)活動開始前應以影片或廣播,告知現場參與人員各項緊急應變
          處理措施及疏散之出口方向、位置。

十二、本須知之權責分工表如附件。

十三、主辦單位辦理各項活動前應依「本府各機關學校辦理大型活動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一)場地建物結構安全之認證:城鄉發展處。
    (二)場地消防安全之認證:消防局。
    (三)交通動線、交通管制(含停車)等之規劃:花蓮縣警察局。
    (四)救護設施之規劃:衛生局。
    (五)環保衛生之規劃(如流動廁所、垃圾桶、資源回收桶等):花
          蓮縣環境保護局。
    (六)活動特殊效果之設計及安全防範(如施放煙火等之安全評估)
          :消防局。
    (七)其他。
      若違返上揭規定,應由各權責單位依各相關法規辦理。

十四、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