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災害防救危機事件新聞處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07日

所有條文

一、花蓮縣政府暨所屬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單位)為提昇災害防救
    危機事件中新聞處理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危機事件定義,係指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所列舉之各類災害
    所產生之重大事件。

三、適用時機:本要點適用於危機事件初期動員及花蓮縣災害應變中心(
    以下簡稱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

四、危機事件新聞處理首重掌握正確、即時訊息,迅速彙整分析把握時效
    ,定時提供媒體適時發布,以安定民心並滿足民眾知的權利。

五、處理危機事件應指定新聞發言人,由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其指定人
    員或授權由各機關單位副首長(副主管)或由處理危機事件現場指揮
    官擔任,並指派熟悉新聞處理及公關運作之人員,負責危機事件新聞
    處理工作。

六、負責處理危機事件之各機關單位於危機事件現場,應考量當地時、空
    因素設置警戒線。
    前項警戒線各單位得視需要分別或合併設置;其分類如下:
  (一)勤務警戒線:配置於最內層,僅限配帶證件或穿著制服之勤務人
        員出入。
  (二)新聞警戒線:配置於第二層,應憑權責單位認可或核發之證件出
        入。
  (三)一般警戒線:配置於最外層,實施交通及民眾出入管制。

七、為適時提供媒體播報危機事件處理進度,各機關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設
    立新聞發布中心,定時召開記者會,發布新聞稿或提供相關書面資料
    。
  (一)設立:
        1.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或危機事件鄰近適當地點設
          置。
        2.新聞發布中心應備妥電子、平面媒體聯繫對象名冊。
        3.新聞發布中心應設置通信設備,包括電力、電話、傳真機、網
          路點等。
  (二)發布:
        1.新聞發佈應由第五點之新聞發言人為之,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1)發言明確清晰,以維護政府之公信力。
       (2)應注意個人服裝儀容,面對鏡頭時,應保持沈著誠懇,切勿
            顯現驚慌失措之表情。
       (3)展現誠意,勇於面對媒體,爭取認同,以避免造成臆測或杜
            撰,甚至傳遞錯誤訊息,影響民心士氣。
       (4)充分掌握危機事件最新發展及動態,提報相關數據,並針對
            危機事件明確說明。
       (5)對外可能質疑事項或偏頗報導,應即時主動說明澄清,以防
            止公眾恐慌,降低危機事件影響層面。
        2.災害事件新聞發布時,除第五點新聞發言人在場外,各相關機
          關單位之發言人亦應在場,適時就相關業務作說明並提供重要
          資訊。
        3.新聞發言人回答媒體詢問後,各機關單位首長(主管)可酌情
          作補充說明,以爭取主動,掌控場面,取得民眾信賴。
        4.新聞發布時間力求即時、適時,或配合早、晚報截稿及午、晚
          間電視新聞播報時段為之。
        5.上級長官蒞臨視察或作有政策性指示應立即通報媒體。
        6.新聞發布時,應即時刊載於機關電子網站,以擴大宣導。
        7.各機關單位應視危機事件性質,提供國際媒體必要資訊及協助
          。
  (三)發布重點:
        1.引發危機事件之人、事、時、地、物與原因。
        2.處理危機事件之權責機關及相關機關。
        3.權責機關及相關機關採取之因應措施。
        4.研判危機事件之可能發展及相關處理作為。
        5.籲請民眾預防、配合注意事項,以免危害擴大。
        6.警戒區域及危險區域之規定,並請民眾勿前往觀看,以免影響
          搶救工作。
        7.現場警戒設置之相關事項。

八、各機關單位應將新聞公關納入危機處理編組,加強平時整備作業,訂
    定應變處理作業程序,律定執勤作業方式,並做好動員測試模擬演練
    。

九、為加強危機處理之成效,各機關單位應設置電視、廣播監錄(聽)系
    統,派專人隨時監看(聽)相關災害報導,即時通報查證,以適時掌
    握輿情,迅速反應處置。

十、事先預知危機事件即將發生時(如颱風、豪雨特報),應洽請電子媒
    體,廣播電臺,以廣播、字幕、跑馬燈之方式,呼籲民眾提早防範。

十一、危機事件新聞發布之後,應蒐集相關剪報,客觀深入檢討缺失,確
      實改進,並納入危機處理範疇。

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