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一
款規定之罰鍰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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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花蓮縣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為劃定公告限制或禁止進入之區域範圍
,並妥適分配法定權限,各機關權責分工如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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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反本要點公告執行作業流程如下:
(一)對於違反本要點公告之行為人,得以言詞或開具勸導單進行勸導
,勸導無效時逕行舉發。但遇緊急危難狀況無法採言詞或開單勸
導時,得待該狀況解除後舉發。
(二)消防局收受由各執行機關(構)開具之舉發通知單(第二聯)後
,應即作成處分書,並依法送達受處分人,受處分人屆期未繳納
罰鍰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
(三)受處分人提出行政救濟時,舉發之執行機關(構),應先提出答
辯所需之相關事責、理由及證據,送交消防局彙整,並依訴願法
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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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縣及各鄉(鎮、市)災害應變中心應視需要製發臨時通行證。但執
行公務之軍、警、公務人員或其他必要人員,得持公務識別證或身分
證明文件進出該劃定區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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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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