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災害防救會報及其相關業務,依
災害防救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設花蓮縣災害防救辦公室(以下簡稱
本辦公室),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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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辦公室辦理事務如下列事項:
(一)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災害防救工作之協調及整合。
(二)執行本縣災害防救會報業務及決議。
(三)定期召開災害防救專家諮詢相關會議。
(四)擬(修)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及災害防救相關法規。
(五)協助本府各防災編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災害整備、應變、
復原及重建作業標準流程之規劃。
(六)各單位減災、整備、應變及復原工作項目之規劃與推動。
(七)協調各單位執行災害潛勢調查、災害辨識、危險度評估及災害境
況模擬執行。
(八)各單位辦理防救災資源調查、整備及管理之督導與考評。
(九)平時辦理訓練、教育及宣導之推動與執行。
(十)規劃本縣災害緊急應變體系及辦理年度大型災害防救演習。
(十一)辦理災害應變中心災情分析及防救災策略作為,供指揮官決策
。
(十二)配合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辦理災害預警、監測、通報及決策
系統等項目。
(十三)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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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副縣長兼任,承縣長之命,綜理本辦公室事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由秘書長兼任,襄助主任
處理本辦公室事務;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縣消防局局長兼任,執行本
辦公室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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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辦公室設減災規劃組、整備應變組、復原重建組及資通管考組,各
組置組長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各防災編組機關或單位派科
長以上人員兼辦。但同機關或單位須由多個專責科室派兼者,得由承
辦科科員兼辦(組織架構如附表一;業務分工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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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辦公室主任應定期邀集各組人員召開工作會議,督導與考核重要災
害防救政策及工作進度之審查。工作會議由主任擔任主席;主任未能
出席時,由副主任擔任主席;主任及副主任均未能出席時,由執行秘
書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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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本縣消防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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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辦公室一般行政庶務事務由本縣消防局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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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辦公室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必要時得依規定向所屬單位申請相
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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