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設立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以提供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提昇緊急應變與災害
防救能力,特依災害防救法第九條第三項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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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災害防救政策、措施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關於災害防救相關計畫之建議與諮詢事項。
(三)關於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究及諮詢事項。
(四)關於災害調查專案研究及諮詢事項。
(五)關於災害應變措施諮詢事項。
(六)其他相關災害防救諮詢事項。
前項第三、四款之研究事項部分,得委託有關機關、學校或團體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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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二人至十八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副縣長兼任
,綜理本會事務;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襄助本會會務
;其餘委員依不同災害專業領域,由本府就有關機關人員及學者、專
家派(聘)兼之。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任期至
原聘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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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縣消防局局長兼任,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
,由本府相關業務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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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之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
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並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
會,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本府所屬各相關單位及有關機關、學校及團體等代
表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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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會召集人得召集相關委員組成專案
小組前往災區調查,並提供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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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決議事項提報花蓮縣災害防救會報通過後,以本府名義行文相關
單位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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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相關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
席費,另執行前條決議事項所需經費,由相關權責單位編列之預算支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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