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鼓勵退休消防人員互相關懷、連繫、參與活動、增進共同福
祉及協助各項福利急難、救助等事項,落實政府持續關懷與照顧退休
消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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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依法經花蓮縣政府核備立案之「花蓮縣退休消防人員協會
」社團組織。(以下簡稱退消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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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標準:依本局年度編列核定之預算額度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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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費使用範圍:
(一)辦理退休消防人員春節聯誼大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各項支出。
(二)辦理退休消防人員康樂、聯誼、藝文、重陽節敬老等活動之費用
。
(三)辦理急難救助、貧困或重病住院慰問、清寒會員子女進修獎助及
會員協助維護消防工作著有績效獎助等費用。
(四)發行會刊(訊)之費用等。
(五)其他有關退休消防人員照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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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退消協會應檢附申請補助計畫、經費概算表等函送本局審核辦理
核定補助款。
(二)申請補助計畫之內容應包含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
程)、地點、參加對象、執行方法、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
及收費基準等項。
(三)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
額、申請補助金額(註明為資本支出或經常支出)及備註(註明
用途)等項。
(四)退消協會依本局審查核定情形,辦理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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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本局依退消協會申請補助計畫審核,其重點如
下:
(一)依計畫內容該計畫執行後可達到計畫之目的。
(二)符合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
(三)退消協會所應附文件符合規定。
(四)退消協會業務、會務、財務健全且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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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
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核定,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
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
定辦理。
(三)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
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
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
(捐)助金額。
(四)退消協會接獲本局補(捐)助核定文後,辦理補(捐)助案件經
費結報時,應檢附下列資料函送本局撥款:
1.領據。
2.原始憑證。
3.收支明細表。
4.成果報告。
(五)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
(捐)助比例繳回。
(六)受補(捐)助經費後,應存入辦理補助經費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由專戶存款所生利息,不得抵用或移用,應依規定繳回。
(七)退消協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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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督導及考核:
(一)退消協會依本要點所受之補(捐)助,應按指定用途使用之。
如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經費支用違反法令或虛
(浮)報等情事者,本局應予糾正,除限期繳回該補助款項外,
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
至五年,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二)補(捐)助經費支出之原始憑證,應依審計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
理憑證送核,倘有特殊情形,依審計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經該管
審計機關同意,得免附送有關憑證。
(三)留存受補(捐)助團體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
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
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
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
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受補
(捐)助團體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至五年
。
(四)訂定績效衡量指標(如附表),作為辦理補(捐)助案件成果考
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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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及每季對於受補(捐)助之案件而非屬法令規定應限制公開或
提供性質者,包括補(捐)助事項、補(捐)助對象、核准日期及補
(捐)助金額等資訊,應公開於網際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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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本局得視實際需要,另訂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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