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消防局推展照護退休消防人員補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為鼓勵退休消防人員互相關懷、連繫、參與活動、增進共同福
    祉及協助各項福利急難、救助等事項,落實政府持續關懷與照顧退休
    消防人員。

二、補助對象:依法經花蓮縣政府核備立案之「花蓮縣退休消防人員協會
    」社團組織。(以下簡稱退消協會)。

三、補助標準:依本局年度編列核定之預算額度補助。

四、經費使用範圍:
  (一)辦理退休消防人員春節聯誼大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各項支出。
  (二)辦理退休消防人員康樂、聯誼、藝文、重陽節敬老等活動之費用
        。
  (三)辦理急難救助、貧困或重病住院慰問、清寒會員子女進修獎助及
        會員協助維護消防工作著有績效獎助等費用。
  (四)發行會刊(訊)之費用等。
  (五)其他有關退休消防人員照護事項。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退消協會應檢附申請補助計畫、經費概算表等函送本局審核辦理
        核定補助款。
  (二)申請補助計畫之內容應包含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
        程)、地點、參加對象、執行方法、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
        及收費基準等項。
  (三)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
        額、申請補助金額(註明為資本支出或經常支出)及備註(註明
        用途)等項。
  (四)退消協會依本局審查核定情形,辦理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本局依退消協會申請補助計畫審核,其重點如
    下:
  (一)依計畫內容該計畫執行後可達到計畫之目的。
  (二)符合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
  (三)退消協會所應附文件符合規定。
  (四)退消協會業務、會務、財務健全且正常運作。

七、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
        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核定,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
        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
        定辦理。
  (三)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
        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
        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
        (捐)助金額。
  (四)退消協會接獲本局補(捐)助核定文後,辦理補(捐)助案件經
        費結報時,應檢附下列資料函送本局撥款:
        1.領據。
        2.原始憑證。
        3.收支明細表。
        4.成果報告。
  (五)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
        (捐)助比例繳回。
  (六)受補(捐)助經費後,應存入辦理補助經費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由專戶存款所生利息,不得抵用或移用,應依規定繳回。
  (七)退消協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督導及考核:
  (一)退消協會依本要點所受之補(捐)助,應按指定用途使用之。
        如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經費支用違反法令或虛
        (浮)報等情事者,本局應予糾正,除限期繳回該補助款項外,
        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
        至五年,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二)補(捐)助經費支出之原始憑證,應依審計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
        理憑證送核,倘有特殊情形,依審計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經該管
        審計機關同意,得免附送有關憑證。
  (三)留存受補(捐)助團體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
        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
        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
        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
        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受補
        (捐)助團體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至五年
        。
  (四)訂定績效衡量指標(如附表),作為辦理補(捐)助案件成果考
        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九、本要點及每季對於受補(捐)助之案件而非屬法令規定應限制公開或
    提供性質者,包括補(捐)助事項、補(捐)助對象、核准日期及補
    (捐)助金額等資訊,應公開於網際網路。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本局得視實際需要,另訂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