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義勇消防總隊志工協勤慰問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體恤義勇消防總隊志工,維護
    本縣公共安全,防止各項災害發生,特於重大節慶,視財力狀況予以
    發放慰問金,以慰勉第三點人員平時協勤之辛勞,並提升團隊士氣。

二、依據:消防法第29條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辦理。

三、補助對象:義勇消防人員、婦女防火宣導隊及鳳凰志工。

四、經費來源:視年度財政狀況編列預算發放,或由第二預備金支應。

五、經費使用範圍:辦理重大節慶協勤民力慰勞費用。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補助時由申請單位(分隊)提供志工名冊,本局業務科彙整
        簽辦,並檢附經費概算表等送本局會計室審核辦理,於單位首長
        核定後,得以經費借支方式辦理發放。
  (二)簽辦內容應包含目的、時間(或期程)、地點、對象、執行方法
        、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事項。
  (三)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申請補
        助金額及備註等項。

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依該簽辦內容可達該執行之目的。
  (二)符合申請單位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
  (三)該申請單位所應附文件符合規定。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核銷時檢附原核定簽案、借支單及受獎(補)助單位簽名名冊(
        領據)支出憑證辦理核銷歸墊。
  (二)受補助經費結案,如有餘款,應一併繳回。

九、督導及考核:
    經費補助之單位應於執行完竣後檢附活動成果照片及相關資料、全部
    實支經費總額、實際補(捐)助金額詳列支出用途明細表及收支憑證
    供審計單位查核。

十、本作業要點依實際執行需要,另補充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