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本法第三條之重大公共建設,在興建或營運期間,經主管
機關核定供直接使用土地,其地價稅減免標準如下:
一、交通建設、共同管道、重大工業設施、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污水下
水道、自來水設施、水利設施、衛生醫療設施、社會福利設施、勞
工福利設施、文教設施、電業設施、公用氣體燃料設施、運動設施
、公園綠地設施及新市鎮開發等用地,地價稅免徵五年。
二、觀光遊憩重大設施、農業設施、重大商業及科技設施用地,地價稅
免徵十年。
前項減免期間,自稽徵機關核准之年(期)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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