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民間機構參與本法第三條之重大公共建設,新建供直接使用之自有房屋
  ,自稽徵機關核准之日起,其房屋稅之減徵期間及標準如下:
  一、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污水下水道、自來水設
      施、水利設施、衛生醫療設施、社會福利設施、勞工福利設施、文
      教設施、電業設施、公用氣體燃料設施、運動設施、公園綠地設施
      、新市鎮開發及重大工業設施使用之房屋,減徵應納房屋稅額百分
      之五十,減徵期間五年。
  二、觀光遊憩重大設施、農業設施、重大商業及科技設施使用之房屋,
      減徵應納房屋稅額百分之五十,減徵期間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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