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城鄉景觀之保育、延續、開發,並 減輕交通及觀光產業之負面影響,依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及地方稅法通 則第一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依稅捐稽徵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