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課徵範圍,以本縣境內所為土石採取者。
  本自治條例所稱土石採取者如下:
  一、依土石採取法第三條規定採取者。
  二、機關辦理標售採取者。
  三、依礦業登記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批註採取同一礦床共生之土
      石者。
  四、未依前三款規定違規採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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