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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特別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前條第一款之土石採取人。 二、前條第二款之得標人。 三、前條第三款之礦業權人。 四、前條第四款之違規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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