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府或河川管理機關,應於土石採取案件之許可、訂約或於接獲相關主
  管機關通報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開採地點、數量、期間等,列冊通報
  稽徵機關發單徵收本特別稅。
  本府或河川管理機關查獲違規採取土石者,應於查獲後三十日內,依實
  際採取土石數量,列冊通報稽徵機關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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