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特別稅依前條通報數量按年期課徵。但核准採取期間有跨越年期者,
  依核准分年採取數量,於當年一月前發單開徵。
  本特別稅按土石採取數量,每立方公尺新臺幣(下同)二十元計徵。
  本特別稅開徵之稅額繳款書,由稽徵機關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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