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25日

條文關聯

  依本自治條例第七條課徵本特別稅者,於完成採取計畫後、經撤銷(廢
  止)土石採取許可或土石採取人自行廢業者,依實際土石採取數量核算
  ,有短繳或溢繳時,補徵或退還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