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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納稅義務人漏報、隱匿實際開採數量或違規開採逃漏稅捐者,除補徵應 納稅額外,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但每次罰鍰最高不得超過十萬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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