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
  滯納之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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