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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特別稅按土石採取數量,每立方公尺新臺幣(以下同)二十元計徵。 標售或價購價格每立方公尺低於二十元者,按其價格課徵。 每件課徵稅額在一百元以下者,免予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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