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或河川管理機關,應於土石採取案件之許可、訂約、委辦、標售、 價購或於接獲相關主管機關通報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開採地點、數量 及期間等,列冊通報稽徵機關課徵本特別稅。 本府或河川管理機關查獲違規採取土石者,應於查獲後三十日內,依實 際採取土石數量,列冊通報稽徵機關課徵本特別稅。 本特別稅開徵之稅額繳款書(以下簡稱繳款書),由稽徵機關製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