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特別稅應繳納之稅款及罰鍰,應由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 務人於繳款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公庫繳納。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自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 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