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特別稅應繳納之稅款及罰鍰,應由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
  務人於繳款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公庫繳納。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自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
  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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