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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納稅義務人採取土石而逃漏本特別稅者,除補稅外,處應納稅額一倍之 罰鍰。但每次罰鍰最高不得超過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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