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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醫事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指派衛生局局長兼任。委員十二至二十人 ,由縣長就有關單位代表、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派)兼任,其任 期均為兩年。 前項委員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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