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醫事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指派衛生局局長兼任。委員十二至二十人
  ,由縣長就有關單位代表、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派)兼任,其任
  期均為兩年。
  前項委員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擔任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