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醫事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會會議視業務需不定期召開,對於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及
  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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